@article{oai:niigata-u.repo.nii.ac.jp:00007901, author = {李, 建仁}, journal =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month = {Mar}, note = {中国最初的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制定,1996年3月对刑事訴訟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特别是改正刑事訴訟法对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时期作出了重大改革。比如:改正刑事訴訟法33条第1款不但规定了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権委託弁護人。而且改正刑事訴訟法96条還规定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介入刑事訴訟。然而,因犯罪嫌疑人只能等到審查起訴段階以後才有権利委託弁護人,故犯罪嫌疑人的人権還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一方面,中国政府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権利和政治権利国際条约≫。簽署此公约,説明了中国在人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公约第14条第3款的解釈上,中国的多数学者認為,本款只適用於公判階段,国際判例及公约以外的聯合国通過的有関宣言、決議、指導原则及其他有関示範性文書的规定都与国際上的一般解釈吻和。因此,為了達到国際人権基準的要求,尽早批准加人≪公民権利和政治権利国際条約≫為中国立法機関的重大首要任務之一。}, pages = {71--88}, title = {中国改正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被疑者の弁護制度 : 国際人権基準との比較検討}, volume = {23}, year =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