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oai:niigata-u.repo.nii.ac.jp:00007868, author = {李, 建仁}, journal =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month = {Nov}, note = {本稿对中国刑事訴訟的審判前程序進行了概観分析。因偵査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関負責、起訴審査階段由检察機関負責。加上公・检機関在審判前程序中不受司法審査制約、故審判前程序存在着以下問題:(1)因公安機関与检察機関在行使強制措施与専門性調査活動的権限時不受司法審査制約、故濫用職権的問題難于解決。(2)在起訴審査程序上、因該程序缺少訴訟特征、且检察機関自身有着偵査機関特性、故检察機関難于持中立的立場進行客観審査。(3)因保障犯罪嫌疑人権利的程序極少、加上犯罪嫌疑人承担着「如实回答」的法律義務、故犯罪嫌疑人的人権得不到充分保障。(4)因拘留、逮捕、起訴審査及補充偵査的期限合計可達到1年2個月以上、加上还可以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故従国際人権法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受羈押、受控制的期限過長。}, pages = {127--144}, title = {中国改正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公判前手続}, volume = {25}, year =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