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oai:niigata-u.repo.nii.ac.jp:00007831, author = {郭, 越涛}, journal =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month = {Nov}, note =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国家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的后果负赔偿责任。但是,国家侵权中侵权主体往往比较复杂,实践中常常会由于国家机关的过错难以确定致使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尽管如此,至今仍然有一些国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其历史原因和这一制度自身的原因。国家赔偿责任经历了从个人责任到国家责任的过程。在官吏个人承担责任的时期,个人过错始终是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在倡导国家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自己责任的今天,还仍以公务员的主观过错为赔偿要件,将有碍于国家侵权赔偿制度的发展。本文着重研究日本国家赔偿法1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由主观过错到客观化的发展,以及与违法性的关系。同时对中国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pages = {207--222}, title = {国家賠償法1条における違法性と過失の関係}, volume = {28}, year =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