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oai:niigata-u.repo.nii.ac.jp:00007686, author = {娜仁圖雅}, journal =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現代社会文化研究}, month = {Dec}, note = {中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保障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体系的核心。因此,在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从男女平等的角度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各项措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性骚扰」,是中国性骚扰立法的开端。但未界定性骚扰的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是本法缺陷。仅仅规定禁止性骚扰,却不对其概念做出明确规定,会造成法律漏洞,不能够有效规制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所以,本文借签日本在「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人事院规则10-10」中所规定的性骚扰概念及构成要素等,对中国的性骚扰法律概念下定义。惟有如此,本法才具备可操作性。本文参照日本法对中国的性骚扰立法提出几点浅见。}, pages = {161--174}, title = {中国におけるセクシュアル・ハラスメント規定について : 中華人民共和国女性権利・利益保障法改正に関する一考察}, volume = {37}, year = {2006} }